Article 25

In force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