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责令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

(四)停止在房屋建设、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道路沥青面层摊铺、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

(五)停止在汽车维修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

(六)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