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物业服务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物业管理领域信用评价机制;

(六)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等开展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履行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负责推动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以及承接查验备案。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