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工作保障等机制,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