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负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平台等,完善公众参与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源、破坏保护设施的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信息保密并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