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修建凸出滩岸的浮桥桥头建筑物、构筑物等,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开发建设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河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