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黄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黄河流域各级河湖长应当分级分段负责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