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黄河流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现违法取水应当及时查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