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滩区治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有序安排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滩区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落实滩区居民迁建,加大财政支持,探索运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滩区居民迁建。未实施居民迁建的黄河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滩区防洪避水台、围村堰等安全设施和撤退道路、桥梁等应急避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