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