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漏报、瞒报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督促仍不报送;
(二)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数据入库报送、审核、清理、更新、维护等职责;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