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开展审查情况、审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处理情况等内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或者门户网站上公开。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告及审议情况,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