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应当检查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进行整改的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