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