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