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