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为老年人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