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人交流和心理服务提供场所,组织做好老年人特别是单独居住的老年人的心理关爱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