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社区内的老年人建立信息档案和日常巡访制度,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可以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