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用地。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