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益,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本村老龄事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