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部分或者全额代缴。县级以上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