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条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为老年人异地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等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