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依法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确定监护人应当征得被选择方同意。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