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采取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