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养老、助老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家庭,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家庭等先进典型的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