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