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养犬行为:(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二)放任、驱使犬只恐吓和伤害他人;(三)斗犬、虐犬和弃养犬只;(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