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机动车停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