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至非机动车停放点位;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