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车辆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