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智能化系统建设。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停车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智能停车引导系统,发布停车引导信息,负责停车引导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将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总量、空闲停车泊位动态数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智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