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肢体残疾人驾驶机动车使用无障碍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无障碍停车泊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原则安排其他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