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