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排污单位未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过滤、吸附和分解等处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