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燃煤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民用散煤污染治理:(一)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电能、生物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二)推广使用洁净型煤、优质煤炭,限制销售、使用高灰分、高硫分散煤;(三)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