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