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矿区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能源、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车辆的源头管理。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或者严密加盖篷布,未密闭或者未严密加盖篷布、超载等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不得驶出厂区。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