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