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多层管理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领导、网格员,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监管责任。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