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多层管理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领导、网格员,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监管责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