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煤炭、石油、天然气、化工、电力、建材、钢铁等行业企业应当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