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区域所在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规划。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