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汛期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加强对涵洞、隧道、老旧小区、地下空间等易涝区域的巡查,配备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