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必需的物资设备,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设定相应的排水防涝应急等级。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