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重污染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技术改造,达到所属行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特别排放等限值要求;到期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应当限期搬迁或者转型退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