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