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