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自然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