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和草原、农牧、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