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