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批准。

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